商务部酒类流通新规定 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作者:刘静 分类:财经 时间:2012-11-1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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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昨天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根据《征求意见稿》,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要求买酒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意见稿还规定了惩处力度。如:对于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买卖和骗取《随附单》,或向无证件供货商购买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对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酒类商品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或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私自批发、零售、储运商务部禁止的酒类商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30000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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