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乘试驾车祸致死亡 法院一审判决赔偿63万元

作者:董文秀 分类:资讯 时间:2012-11-13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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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先生死亡后,亲属向华尊汽车销售公司索赔67万余元。谁料这一索赔案,牵出法律盲区:买车人是试乘者,试驾者是他的朋友,提供试乘试驾服务的是汽车经销商,该谁来担责,法律并无明文规定。11月9日,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汽车经销商担全责,赔偿原告63万余元。据了解,类似试乘试驾车祸索赔案,判决由汽车经销商担责在国内还是首例。


    为了讨说法,邓先生的父母、妻子和7岁的女儿,全权委托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唐月红律师,将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万州区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7万余元。唐月红认为,根据《合同法》,华尊汽车销售公司对参与试乘试驾的邓先生和其他人员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然而,华尊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履行这个义务,致使邓先生在事故中死亡,应当对死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唐月红称,近年来试乘试驾很红火,但相应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不断引发事故。唐月红称,试乘试驾前,经销商通常会以签《试驾协议书》、《保证书》等形式,将事故责任全部推给试驾者或者试乘者。试乘试驾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适用的法律存在空白,法律对汽车经销商也没有明确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利于受害者保护自身权益。

 
  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邓先生到公司购车并非公司通知,而是邓先生自行前往。邓先生系事故车辆的试驾主体,程先生系邓先生的帮工,事故因程先生操作不当造成,程先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邓先生选任驾驶人员不当,应对程先生的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还辩称,公司提供了合适的试驾车辆及专业的陪同试驾人员,尽到了审查驾驶资质、选择安全的试驾线路、合理提示车辆特性、提示驾乘人员注意安全等义务,也就是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华尊汽车销售公司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虽然尽到了提供合适的试驾车辆及专业的陪同试驾人员、审查驾驶资质、选择安全的试驾线路、合理提示车辆特性等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但当时对试驾人员过于强调进行时速0~100公里加速体验及转弯性能的体验,试驾人员在短时短距加速后,进入弯道,转弯未减速导致车辆侧翻,华尊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指示不当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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