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虚假出资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郭立闯 分类:默认分类 时间:2012-11-08 17:21
业财融合服务中心 - 未找到部门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是指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无代价而取得股份,即太原注册验资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与未能缴纳股款的出资违约行为有区别。虚假出资本质上是欺诈。行为主体是太原纳税申报公司发起人、股东,且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按期交付货币或办理财产转移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主要现象有:(一)公司登记时,全部注册资金是虚假的。如为了登记注册,采取向其它单位筹借或挪用公司账款,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将资金抽回或转走。(二)公司登记时,部分注册资金是虚假的。(三)合资企业缴资不足。合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足或不足额缴资,导致注册资金不符。(四)企业经营过程中,抽逃部分或全部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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